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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日期:2019-01-10

       问: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取得的不是发票,而是《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公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属于提供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行程单》属于28号公告中所规定的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情形,属于发票中的一种,企业可以凭《行程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