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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实务案例解析

日期:2019-01-11

子女教育费实务案例】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中“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是否为必填项?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中需要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以及“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两项信息,其中结束时间为非必填项。即当纳税人能够确定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应当填写结束时间,比如小学、初中、高中等固定学制的阶段;当纳税人无法确定当前子女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可以不填写,比如子女攻读博士学位时暂无法确定准确的毕业时间。

2、如果纳税人填写了正常预计的结束时间,但其间子女因为各种原因在年度中间终止接受教育如何体现写?

纳税人填写了正常预计的结束时间,但其间子女因为各种原因在年度中间终止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在终止教育的当月报送信息进行变更,从终止教育的次月起不再扣除。如果纳税人没有填写结束时间,应当在子女实际终止接受教育的当月进行信息变更,次月起不再扣除。

继续教育实务案例】

    继续教育支出表中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是必填项吗?

继续教育费不同于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支出表中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是必填项,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次月起不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用在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不存在年度中间发生变更的问题。

住房贷款利息实务案例

1、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如何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如何填报

若纳税人按照正常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从贷款期限截止的次月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就应当停止扣除。若纳税人提前还款后贷款全部还清,贷款合同立即终止,纳税人不再支付贷款利息也就不能继续扣除,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从贷款还清的次月起不再扣除。

2、婚前的购买了首套房,年度中间结婚后,本年度剩余月份符合扣除贷款利息?

如果夫妻双方的都在婚前贷款购买住房,年度中间结婚后,本年度剩余的月份,仍应按照原来各自扣除1000元的标准执行,待下一个年度确认信息时再进行修改,具体可咨询税务机关。

住房租金实务案例】 

1.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何时停止扣除租房租金?

纳税人在租赁到期前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不再支付住房租金后,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于停止支付租金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扣除。

2.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的,租房租金如何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如原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换租另一处住房重新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变更信息,衔接好前后两个合同,即可连续享受扣除。

3.年度中间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利息如何扣除?

纳税人租赁房屋居住,在年度中间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了自有住房,在未交房期间或装修期间,租房租金和贷款利息如何衔接扣除?

1)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仍然租房居住。这一阶段应该仍然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继续享受租金扣除。

2)房屋交付,但房屋正在装修未入住,由于已有房产证不能进行在扣除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费实务案例】

    1.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总局相关答疑口径,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但不按照老人人数得加扣除。因此,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不影响原扣除方式。

2.赡养一位老人,年度中间老人去世,费用还能否继续扣除?

被赡养人在年度中间去世,纳税人可继续享受扣除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即被赡养人去世年度剩余月份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之前选定的标准扣除,次年再停止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老人原有两个子女,年度中一个子女去世,费用如何继续扣除?

根据总局的答疑口径,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年度中间老人有子女去世,由于分摊方法确定一个年度不能变更,因此其他子女当年剩余月份仍应按照原约定的扣除方式继续扣除,待下一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扣除方式,选择剩余子女分摊扣除,或由其中一个子女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