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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些情形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哦!

日期:2019-01-1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一种“傲娇”的姿态一直出现在大家视野,人们对新鲜事物也一直保持着高度热忱。哪些情形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小心享受错了!


  六项专项附加均不得享受的情形

  1、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综合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时不得扣除任一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应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再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3、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暂不得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4、纳税人未在每年(从2019年开始)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的,从次年1月起暂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至2021年12月31日)

  6、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无需扣除。

  子女教育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1、纳税人的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2、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的本科(不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扣除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


  继续教育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1、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不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2、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外的继续教育费不得扣除。

  3、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按取得的证书数量加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4、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扣除3600元的继续教育附加。

  5、纳税人接受专业学历继续教育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费不得扣除。


  大病医疗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得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自付医药费用,不得扣除。

  3、纳税人已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得由其父母作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4、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不得在其实际支出发生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作为大病医疗专项支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不得扣除的情形

  1、纳税人本人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的,住房租金和非工作主要城市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重复扣除,只能选择其一。

  2、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3、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以外的人扣除。

  5、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且未重新租赁房屋的,次月起至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期间,纳税人不得继续扣除住房租金。

  6、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赡养老人费用不得扣除的情形

  1、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均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2、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的,分摊额度超过每月1000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3、纳税人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有2个或2个以上都超过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附加扣除只能扣除一个2000元,不得叠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