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报错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会怎样?
日期:2019-01-15
今日,全民都在热火朝天、沸沸扬扬地进行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总局陆续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发布具体信息录入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那么如果发生错报、乱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一、如何理解错报、乱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下文简称60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报乱报: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报送专项附加信息有误。
二、如何知道纳税人是否错报、乱报?
60号公告对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3、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4、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也就是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举报,税务机关定期抽查、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查等方式,可以获取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错报、乱报的情况。
三、错报、乱报有什么后果?
1、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3、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纳税应对自己的信息负全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性。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所提供的信息虚假,首先责令其改正,如果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