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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有自有住房,市区工作租房,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日期:2019-01-15

        问:个人在县城有自有住房,但在市区工作租赁住房,能否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住房所在的县城属于工作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不得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