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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10万是否还区分货物和服务?

日期:2019-01-22

        问: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销售货物并兼营销售服务,是否可以分别销售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号公告“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前述所指的月(季)销售额是以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来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的。但是注意,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