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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变化!2013-2019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日期:2019-01-23

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191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由原来的月销售不超3万提升到10万。

是不是感觉很兴奋,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变化!

 

20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52

主要内容: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变化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20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71

主要内容: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享受免征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容至月销售3万元。

 

20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96

主要内容:自2016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长2年。

 

20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76

主要内容: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延长3年。

 

20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913

主要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将原来的月销售未超过3万(季未超过9万)变化为月未超10万(季未超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