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变化!2013-2019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日期:2019-01-23
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由原来的月销售不超3万提升到10万。
是不是感觉很兴奋,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变化!
201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52号
主要内容: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变化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2014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71号
主要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享受免征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容至月销售3万元。
201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96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长2年。
2017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延长3年。
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变化点:将原来的月销售未超过3万(季未超过9万)变化为月未超10万(季未超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