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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销售额10万实际操作七大误区!

日期:2019-01-24

  新年伊始,又一大波新政来袭击,财税[2019]13号,2019年第2号、3号、4号、5号公告......亲爱的小伙伴们,新年重磅来袭,你有没有一丝无助呢?别怕,有我们和大家一起哦!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看看4号公告中容易引起误解的七个注意事项。

  误区一:所有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正解: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编的话:政策明文规定,享受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没一般纳税人的事儿。如果一般纳税人想要享受此波税收优惠,先看企业是否满足“转小”条件吧!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只要在10万以下就可以享受免税。

  正解:2019年第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编的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30万),但却因业务需要自开或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金额满足要求,专票部分也不得享受免税。除非将专票全部联次追回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方可享受。

  误区三: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既销售货物又有提供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可以分别享受10万元(即享受20万)的免税优惠。

  正解: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编的话:免税销售额10万元是“合计月销售额”,不再区分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可分开享受免税额度)已全文废止。但是,如果当月发生销售不动产销售的,其销售额可以从“合计月销售额”中减除,扣减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的,仍可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误区四: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享受月不到10万元(季度不到30万元)免税优惠。

  正解: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编的话: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应税行为有差额征税项目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填报:

  (1)符合“月3季9”免税优惠的,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且不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差额征税纳税人填报);

  (2)不符合“月3季9”免税优惠的,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第1栏和第4栏,但要按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即应当与当期附列资料第8栏和第16栏数据一致。

  新政出台后,与之前填表的最大变化是,如果符合“月10季30”,那么,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直接填写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再填写差额前的销售额。不符合免税优惠条件的,仍按之前的方法填写。

  误区五:小规模纳税人有两处以上跨区域项目,10万元免税额合计计算。

  正解:2019年4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编的话: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个项目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就地预缴,如果有两处及以上跨区域预缴项目的,按文件规定,小编认为也应按各自预缴地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超过10万元,低于的免税,而不是合并计算。

  误区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必须按月或按季二选一,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正解: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编的话: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而不是永远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

  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各月销售额分别为5万、11万和12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只有1月可享受免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符合免税条件,不需要纳税。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选择按季申报更有利。

  2、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各月销售额分别为8万、11万、12万。如果按月纳税,1月可享受免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该季度销售额为31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要全额纳税。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更有利。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应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选择申报期。一经选择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但是,实际中可能各地直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都试行季报,则只能按地方规定执行。

  误区七:2018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后不得再次“转小”。

  正解:2019年第4号公告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编的话: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为了能让符合条件未转登记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免税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度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至于2018年转登记后又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如又符合免税条件是否还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政策空白业界有些争议,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沟通,谨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