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这一风险你必须知道!
日期:2019-01-25
【案例描述】
2018年11月,税务局稽查局对A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发现,2006年6月至12月,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由某运输站开具的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申报抵扣了增值税。2007年8月,国税局稽查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取得的上述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伪造发票,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32.9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予以处罚。但是,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系伪造发票,涉及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由于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当时归地税局征收,企业并未主动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该企业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对其作出补缴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11.15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予以处罚。
A公司对地税机关的处理不服,认为已经过了追征期,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由于A公司被认定为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适用于无限期追征。
【案例分析】
国地税合并前,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属不同的机关法人,各自负责税务管理、服务和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对同一件事涉及的不同税种有分别检查的权力。营改增前,国税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虽然随主税在地税缴纳。国地税合并之前国地两税信息并不互通,两家税务机关业不一定同时对企业开展检查,同时作出检查处理,因此,一些企业在一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后,不主动向另一家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案例中,A公司被国税局发现少计增值税销售额后,应同时将该销售额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但企业存在侥幸心里,只向国税局补缴增值税,未向地税局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合并后,所有税种信息进入统一系统,税种联查成为必然,查出企业顾此失彼的偷漏税行为轻而易举。A公司 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要背负滞纳金和罚款负担。
【案例启示】
国地税机关合并后,税务机关能看到企业的全税种申报情况。税种联查也成为必要的稽查手段,只补缴一种税款,而不补缴其他涉及的税款的做法千万不能再做。纳税人要清楚,国地税合并后税种联查不仅只针对国地税合并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国地税合并前的纳税情况也会追查,纳税人绝不能轻视,否则只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