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销售额未超30万,咋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日期:2019-02-11
问:我是实行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8万元,去税局代开专票不含税金额4万元,请问第一季度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当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即使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代开专票部分也应当正常缴纳增值税,普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