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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也不能享受免税的五种特殊情形!

日期:2019-02-18

  财税[2019]13号和2019年第4号公告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标准由“月3季9”上调到“月10季30”后,小微优惠的享受进入了热潮。但是,你知道以下5种情形,即使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吗?来看看!

  情形一: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能享受优惠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举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第1季度销售额为20万元(无销售不动产项目),其中8万元为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该纳税人第1季度的销售额中,开具专票的8万元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优惠,剩余12万(20-8)可以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但是,当期因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情形二:月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优惠额度不能全额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举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3月注册登记并办理税种认定,按季纳税。该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的销售额为11万元,即第1季度销售额为11万元。该纳税人实际经营月份为1个月,免税额度就是10万,该月销售额11万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而不能按1个季度未超过30万元就享受免税优惠。

  情形三:季度中间转一般纳税人,优惠额度不能全额享受

  举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报季申报增值税,于2019年2月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自3月1日起为一般纳税人。第1季度销售额为别为:17万、5万元、7万元。该纳税人1月、2月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月份算可以享受小微免税政策的额度是20万元,而该纳税人1、2月份实际销售额为22万元(17+5)超过优惠额度,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优惠;3月1日成为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额不足1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规模免税优惠政策。

  情形四:全部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不动产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举例4:A小规模纳税人第1季度销售额分别为1万、2万、3万元,另外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额20万元。A纳税人第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6万元,未超过30万元.这种情况下,当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举例5:B小规模纳税人第1季度销售额分别为3万、4万、5万,另外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额20万元。B纳税人第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34万元,超过免税标准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20万后的销售额为12万元,不超过免税标准。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12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不动产销售额20万需要照章纳税。

  情形五:应税销售额与免税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的,应税部分未超过30万也不得享受小微优惠

  2018年第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6:某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当期应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万、9万、10万,另外有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5万元。当期既有免税销售额,又有征税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加上征税销售额合计数为32万元,超标准过30万,所以,当期应税销售额27万应当全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