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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即将开始,这五个问题要注意

日期:2019-02-20

  转眼又是一年春天,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五条汇算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要再三申明的一点,增值税的“小微”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不能混为一谈。

  (1)增值税“小微”口径

  ①2018年度:“月3季9”的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7]76);

  ②2019年度的“月10季30”(财税[2019]13)的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小微”口径

  ①201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7]77)。

  ②2019年度: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小微”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享受了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其取得的收入仍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能否税前扣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职工,2、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本企业职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4)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4、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有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金额计提?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5、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哪些风险?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关联企业的相关事项,如: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