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财务人若有这些行为=犯罪!
日期:2019-02-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月1日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财务人要小心了!
“公转私”危险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公转私”介绍,可以看先前文章:国务院宣布!取消开户许可证,严查“公转私”
五、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五、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包括: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有自然人和单位之分
1、自然人犯本罪的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恃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醒各位财务人,一定重视自己的信用
二、杜绝假账,远离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
三、拒绝去假账、偷税逃税企业,尽量去正规企业
四、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五、会计证书不要随便挂靠,以免因小失大
六、兼职会计一定要警惕风险
七、会计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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