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否适用月10季30的免税规定?
日期:2019-03-06
问: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是否适用月10季30的普惠性减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而个人又分为按月纳税与按次纳税两类起征点。简单来讲,按次纳税是针对临时的、短期的、非连续性的,而按月纳税是重复的、长期的、连续性的。如果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临时、短期的,则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也就是不适用月10季30的免税规定。而如果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重复的、长期性质的,则适用按月纳税的起征点,可以适用月10季30的免税规定。但是,注意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如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