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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在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选择了一次性扣除,第四季度预缴能否转为正常折旧扣除?如何填报?

日期:2019-03-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本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0000)表间关系:第5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时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当年还可以重新选择按照正常折旧扣除。但填写预缴申报表时,不允许直接更正前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可以在第四季度预缴时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填0,此时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填0,最终主表A200000第7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0即可。当年改变计提折旧方式不影响应交所得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