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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必将面临这六个问题

日期:2019-03-12

  2019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降低增值税税率。大家在欢呼雀跃之余,还有更多的疑问,本篇将2019新税改将面临的一些疑问进行了分析、整理,希望在同行者迷茫之时,能带来些许微光。

  一、降税率是全部行业还是部分行业?

  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的表述基本一致,最终财税〔2018〕32号文件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此次报告所指“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的行业都有一个等字,小编认为应该是所在全行业降低税率,并不是特指“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业”。

  二、新税率何时开始实施?

  现在只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税措施,还需要等财税部门发文予以贯彻落实方可实施。请大家静待佳音。

  三、税率降低后,企业开票时应如何选用税率?

  参照2018年税率下调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降低之前但未开具发票的,税率降低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降低之后的,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税〔2016〕36号及财税〔2017〕5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在实行新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的如何申报?

  参照参照2018年税率下调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改前的业务,在税率下调后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后,应按适用原16%、10%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五、税改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允许税改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属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未及时开票呢?是否有税收风险?

  1、税改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允许税改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是指在税改前已经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情形,这种行有未及时开具发票的风险。

  2、税改前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未开票收入”申报,虽然可以税改后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这种行为不仅有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还有存在迟延纳税的风险。

  注意:如果税改后发生的纳税义务强行按旧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有以下税务风险:

  (1)对于受票方来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税前扣除;

  (2)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税改前按“未开具发票”申报,税改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后,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冲填同等金额的负数,无法比对通过应如何应对?

  在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