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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修订后,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时是不是不需要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了?

日期:2019-03-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资产损失“以表代报”,相关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申报表也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分别填报改为按资产类别填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简化申报办理不是简化资料归集。资产损失的资料、证据材料的归集仍然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需要提供得证据归集,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