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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汇算马上要截止!没报的赶紧看这里!

日期:2019-03-14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至于一些纳税人有些恍惚,提问“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是在3月31日还是6月30日前”?2018年又是新旧个税法更替过渡的年度,经营所得个税汇算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往年。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营所得汇算时间

  目前有三个汇算清缴的时间:

  1、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

  2、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所得年度次年1月1日-5月31日。

  二、经营所得汇算范围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三、经营所得汇算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公布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但现在是进行201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仍然是用《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中的相关表单。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

  2018年度是新旧个税实施的过渡年度,两种计算方法在同一年度出现。为此,要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2018年1-12月份生产经营所得为51500元,存在纳税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调增5000元,投资者工资调增60000元。假定无其他应纳税调整项目。全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那么2018年汇算清缴应补缴多少个税?

  分析: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业主年费用减除标准

  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500+5000+600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表:

    

  1-9月应纳税额=(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表

 

  10-12月应纳税额=(70000×10%-1500)×3÷12=1375元;

  4、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2018年度应纳税额=8437.5+1375=9812.5元;

  5、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2018汇缴应补税额=9812.5-7500=2312.5元。

  五、申报方式

  2018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果只能在大厅办理,请相关纳税人员尽快到主管税局服务大厅办理,避免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