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取消资料报送后,申报坏账损失时还需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吗?
日期:2019-03-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取消资料报送、改为留存备查,并不改变资产损失所需证据材料的归集。即坏账损失规定要有专项鉴证报告的要求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