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明确这五件事
日期:2019-03-18
新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意味着在2019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误区?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就应当进行汇算清缴
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自然也属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但是要进行汇算清缴还需要同时满足“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的余额大于6万元。否则,不是不需要汇算清缴的。
误区二:在一个年度内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就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如果个人纳税人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则无需进行汇算清缴;如果税年度内预缴税额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进行补缴税款。
误区三:企业可不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行在汇算清缴时缴纳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代扣代缴税款。
也就是说,汇算清缴是由企业代为汇算清缴还是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是可以选择的。但不管选择哪一种,企业都必须代履行扣代缴申报的义务。否则便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误区四:每人每年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就是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乘以12
年度实际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一定等于每月预扣金额乘以12的原因有三:
1、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时间不相同:子女学前教育可以扣除的时间为子女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一个月;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扣除的时间为入学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全部归还或贷款终止当月(最长240个月);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年末。
也就是说,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发生在年度中间发生或结束的,则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也只能按符合条件的月份计算扣除,不能按12个月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发生后当年的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在年度中间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
3、个人在年度中间开始参加工作或离职导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他只能在任职期间,按在所在单位工作月份预扣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误区五:个人的经营所得也要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
根据2018年第62号公告,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填写的是《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填写的是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 表)》。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只需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个人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无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写经营所得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