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税率是利好!这些涉税风险也要注意!
日期:2019-03-27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等。在降低税率后,大家纷纷计算如何与供应商、客户“讨价还价”,可能会忽略一些新旧税率过渡期内存在的涉税风险。小编为大家做个提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新旧税率错用
在新旧税率过渡期内,必然会出现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形。
1、对策:准确使用税率的关键在于掌握所发生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开具发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段:
(1)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适用17%、11%;
(2)发生在2018年5月1日至自2019年3月31日之间的,适用16%、10%开票;
(3)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适用13%、9%。
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及财税〔2017〕58号的相关条款确定。
风险二:报表申报错误
新旧税率过渡期间,多档税率并存,实际业务发生后存在多种情形,容易发生错报。
2、对策:2019年第15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队列资料》(一)进行了修订。启用新报表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时,应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即17%、16%、13%都填13%的行次;11%、10%、9%都填9%的行次。
风险三:开票时间不当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会根据业务进展情况进行开具、补开发票或定期结账开票,往往不考虑业务实际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时间。
对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中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企业来说,在税率降低的过渡期内,应合规开票,避免因开具时间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因此,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风险一>中的三段,适用不同税率开具发票。
风险四:取得发票税率错误
税率降低后,企业通常会选择取得税率较高的发票,而往往会忽视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风险。
对策: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正确税率的发票。
风险五:红字发票重开错误
一些会计人员误认为在税率调整过渡期内,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按新税率重新开具。
对策:2019年第1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风险六:合同签订不完备
签订的合同中,未设置税收政策变化条款,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对策:已签订未履行完的合同,建议重新测算含税和不含税单价,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新签合同,要按新税率计算含税和不含税单价,重新考虑定价。
风险七:进销项管理提示
在税率调整过渡期内,对于进项短缺的企业,有采购计划的应选择在税改前完成采买工作;留抵较多的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整理开具相关业务的发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