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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九个操作要点一文全解!

日期:2019-03-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发布,推出一揽子新政,其中扩大抵扣范围、加计抵减政策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成为最大亮点。本篇将就“加计抵减政策”和您一起来学习!

  (一)适用“加计抵减”的行业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具体范围是指:

  1、邮政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

  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9%)和增值电信服务(6%)。

  3、现代服务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生活服务

  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二)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条件

   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加计抵减。那么销售额占比计算具体如下:

   


  1、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1)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经营期满12个月的纳税人,根据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如: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需测算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期间12个月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2)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纳税人,根据该期间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如:纳税于2018年10月成立,则需测算其实际经营月份2018年10月-2019年3月期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2、在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当月起计算3个月的来判断。

  如: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该公司应自形成销售额的8月起来计算3个月的销售额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要超过50%,等于50%的不得适用;

  (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的,其销售额应以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之和除以当期全部销售计算占比。

  (4)“加计抵减政策”是对一般纳税人提出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达到条件也不得享受。

  (三)加计抵减”案例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2016年成立,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其四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比为70%。该企业自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无留抵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4-6月增值税明细如下:

  1、2019年4月30日:进项税额50万元,销项税额40万元;

  2、2019年5月31日:进项税额10万元,销项税额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该进项为4月认证);

  3、2019年6月30日:进项税额30万元,销项税额32万元。

  解析: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2019年4月进项税额=50万元;

  4月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5万元;

  (目前尚无官方文件,以下为小编建议,下同)

  计提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5

        贷:其他收益 5

  4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5-0=5万元;

  4月税款所属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则4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金额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4月末留抵税额=10万元。

  (2)2019年5月进项税额=10万;

  5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0×10%=1万元;

  计提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

        贷:其他收益 1

  5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2×10%=5.8万元;

  注: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本期应调减加计抵减额0.2万

  调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2

        贷:其他收益 -0.2

  5月税款所属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40-10-10+2=22万元;

  因为本期应纳税额22万>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8万元;

  所以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8万元可以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即5月当期实际应纳税额=22-5.8=16.2万元。

  实际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5.8

  (3)2019年6月进项税额=30万元;

  6月计提加计抵减额=30×10%=3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3

        贷:其他收益 3

  6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3-0=3万元;

  6月税款所属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2-30=2万元;

  实际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

  因为本期应纳税额2万>0,且2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万元;

  所以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2万元,未抵减完的1万元(3-2)加计抵减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四)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应计未计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举例:B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时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六)“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间

  政策执行期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举例:C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则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但在2021年12月31日未抵减完的不得再抵减。

  (七)“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八)“加计抵减”的申报表填报

  加计抵扣的进项在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填报,“本期实际抵减额”直接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扣减,附表二不反映加计抵扣的税额。

  (九)“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分

  1、“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有何不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加计扣除是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多扣了1%,而四大行业的加计抵减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

  2、“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能否同时享受增值税

  提供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该纳税人非生产、生活性服务部分的销售额中有农产品深加工,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仍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