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了税费反而被罚补税400万!
日期:2019-04-03
现实生活中,租赁房屋办公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公司为了顺利租到房子承担了租房环节的所有税费,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涉税风险。但是,就有这么一家房屋中介,替房东承担了税费,却反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400多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H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各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中列支了总计500余万元的房产税,但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上并没有应税房屋,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案件稽查】
1. 可疑费用牵出行业“潜规则”
在对如此大额房产税的来源进行调查时了解到,H公司在该市内共设200余个营业网点,其办公场所均从个人处租入,而不是企业自有房屋。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出租经营性房屋,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随后,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核实。所有合同中都规定:“与租赁有关的所有税费(包括房产税)均由H公司支付”。显然,H公司是代出租方缴纳了房产税。
据说这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潜规则”,为了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合理”的列支费用,房地产中介不得不代替出租方支付房产税。
2. 发现违规列支费用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多家营业网点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将代付的房产税摊销至管理费用中列支,记账凭证后附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名称一栏注明的是房屋的出租方,而非H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H公司列支的大额房产税并非H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作纳税调增,调增总额为1600余万元。
【案件处理】
由于H公司以他人的完税凭证入账并作为本公司费用列支,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1600余万元。因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缴,共计补税400余万元。
【案例启示】
企业为了发生的费用能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以替对方承担税款的方式去代开发票的,代为承担的税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