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这九项!

日期:2019-04-03

  3月30日,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功能正式开启!不少财务人员已提前做好准备,等着立即进行申报。小编也将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的汇算工作有所助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法定的不得扣除项目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得扣除的情形,现整理如下:

  一、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虚假发票;取得跨期凭证超过5年;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未取得有效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等。

  二、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包括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情形: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不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六、限额扣除项目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费用类别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七、不得税前扣除和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不得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九、不得税前扣除的担保本息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