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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日期:2019-04-03

        问:单位2017年购入的车辆用于了集体福利,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能按2%缴纳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四)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购入的车辆用于集体福利,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