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摇身变“劳务费”,高新企业被稽查!
日期:2019-04-12
实务中,税务机关发现有的企业为了满足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虚增技术人员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比例,但是有这么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却是反其道而行之,但是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到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这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案件稽查】
为此,税屋机关深入甲高新技术企业了解情况,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税务人员进一步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通过实地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
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在税务机关人员的再三追问下,甲公司最终承认了因其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
【案件处理】
甲企业对过去连续三年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职工总数”进行更正,对原计入“劳务费”而应计入“工资薪金”的部分重新调整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且为所有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保。
【案例启示】
把应当计入“工资薪金”的部分计入“劳务费”以逃避缴纳社保是不可行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定不要自作聪明,任何小动作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最终还是会被税局稽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