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前取得的专票在4月认证抵扣,可否享受加计抵减?
日期:2019-04-16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这个当期是指税款所属期吗?4月1日前取得的专票在4月认证抵扣,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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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中答复: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这个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