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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费用扣除要注意!

日期:2019-04-1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全部拉开,各位小伙伴们都纷纷上台,小心谨慎又细细思量!此时小编也来为您“加餐”,将费用项税前扣除事宜为诸位做个提醒,谨防“有坑”!

  事项一:工装费用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制作或购买的工装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要满足四个条件:

  1、目的:为满足员工在企业的工作需要;

  2、标准统一:统一定制(或统一购买)、统一衣料、统一色彩、统一款式、统一付款、统一开票;

  3、着装时间: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有制度规定或在工作时实际穿着;

  4、支出合理:费用、数量、频次符合企业经营需要,不存在扩大员工福利的情形,也不以调节税负为目的。

  事项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国税函[2009]3号)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事项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事项四:广宣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疗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项五:哪些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六: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项七: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发生的保险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