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额的基数是否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
日期:2019-04-19
问: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加计抵扣的比例是2%还是1%?该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中明确: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之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的进项税额、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对于纳税人4月1日后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同时加计抵扣的1%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