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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经过转小又登记为一般人的,之前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继续抵减?

日期:2019-04-23

        问:一般纳税人时期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经过转小,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继续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即截止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既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之前因未抵减完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不得继续抵减。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登记之日起,可以继续将之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从其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举例说明:

  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的余额为10万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