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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国内客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日期:2019-04-23

       问: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上述规定,39号公告明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但不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