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的涉税风险点及填报事项
日期:2019-04-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但需要延期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那么关联申报的主体是谁?如何界定“关联方”?只要是关联方就得关联申报吗?不报送有什么后果?关联交易包含哪些?填报问题如何解决?......
一、关联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关联方界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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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关联申报的企业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四、未进行关联申报的后果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联交易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关联申报常见实务填报问答
1、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中“203员工数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口径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填报的是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的是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企业填报时,应将两份表格的填报口径加以区分。
2、G101000《关联关系表》是不是需要填报所有的关联方信息?
答:不是。本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3、填报《关联关系表》时,关联关系“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指关联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日期吗?
答:不是。《关联关系表》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应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起止时间,年度内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报告年度的起止时间。即,关联关系在2018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的,填报“起始日期”为2018-01-01,“截止日期”为2018-12-31。
4、《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
答:根据42号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实际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关联申报条件,但是进行了0申报,是否需要删除关联申报表?
答:不需要,4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无关联业务往来应怎样做,所以只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即可。
6、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有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答: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7、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如何为申报成功?
答:在相关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申报按钮提示申报成功即可。
8、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中相关表格是否可以进行批量导入?
答:已增加《G101000关联关系表》、《G107000融通资金表》、《G114020跨国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G114021跨国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表)》的EXCEL表批量导入功能,每个表支持导入数据3000条。可点击界面上方的“模板下载”按钮下载模板填写,点击“批量导入”按钮进行导入。
9、表G113010 和表G113020 中数据是否存在校验?
答:这两张表中在第1-2,3-4,5-6,12-13,16-17行分别进行校验,下一行数据应小于等于上一行数据。
10、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中点击“重置”按钮后是所在页面报表数据清空还是所有报表都清空?
答:关联申报整套报表都会清空需重新填写。
11、电子税务局中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能否进行关联申报?
答:不能,“金三”会拦截。
12、是否可以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后差错更正?
答: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申报错误更正”模块,选择申报表种类和申报日期起止后点击“查询”,然后在原关联申报表后点击“更正申报”按钮进行更正。
13、电子税务局误申报关联申报后是否可以作废申报表?
答: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作废”模块作废关联申报表。
七、关联交易涉税注意事项
1、关联方借款利息符合债资比限制的可税前扣除。对于超出债资比例的,如能提供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也可税前扣除。关联方个人的借款利息也参照上述扣除条件。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9]29号文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式调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2、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3、个人股东向企业的跨年度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
有些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马上还款就可以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虽已还款但是该借款行为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已征收的税款是不予退还的。所以有向企业借款的股东需在年底做好清账处理。
4、100%持股的关联方间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于签订广告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可以将在限额比例内扣除的广宣费在另一方部分或全部扣除,同时另一方可不将该归集的广宣费计算在限额扣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