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月10季30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如何减免?
日期:2019-04-29
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未超30万元,其中,自开专票销售额5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附加税费如何减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按季销售额不超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不含自开或代开专票的销售额。该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但其中专票部分的销售额5万元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剩余的销售额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对于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需要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但是纳税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的减征优惠。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适用减半及免征优惠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优惠政策。即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30万元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