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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完的加计抵减额能申请退税吗?

日期:2019-05-06

        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其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计入留抵税额。因此,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且不得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