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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日期:2019-05-08

  在经过反复自查后,终于来到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阶段。在为汇算清缴的收官划上完美的句号前,小编还要再为大家做个提醒!小心使得万年船嘛!譬如工资薪金,通常大家认为理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是还有一些情形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你知道吗?这就要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说起......

  情形一:不符合相关性原则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举例:

  (1)对企业负担的投资者或职工个人生活费用、报销职工个人的通讯费等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形二: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依据3: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评判标准如下: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举例: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3)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不得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得扣除。

  情形三: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2: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举例:2018年度预提的2019年的工资薪金不得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18年度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支付的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形四: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举例:应计入“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应当资本化,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情形五: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企业通过虚列工资增加成本费用的,通常只需用自制的工资单等自制凭证即可,然而真实性确是最易稽查的,摊上事儿也就是分分钟的事儿,比如通过考勤记录、工作内容、银行卡、社保、个税等多方核对,因此千万不要在工资表的真实性上做文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