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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占比按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日期:2019-05-09

        问:四大服务的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的,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时是按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中明确: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39号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如果同时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应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