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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列支“越俎代庖”,被罚9000多万元!

日期:2019-05-10

  股权交易专项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但企业因核算错误补缴5000多万元税款的经历,却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检查年度,企业其他经营活动和账目处理有无问题?检查人员进行了延伸核查,这一查,还真就查出了大问题......

  【案件起因】

  K投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实业项目投资等。2014年12月,K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控股的广东JL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股份公司)6600万股股份,以10.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然人杨先生。因为对相关税收法规不了解,漏缴了金融业营业税,随后在税务人员指导下,已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4356万元、滞纳金1457.13万元。企业股权交易已经不存在涉税问题,但企业其他经营活动和账目处理有无问题?

  企业账目显示,K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亿元,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金额却常年保持在15.5亿元。观察K公司的财务报表,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除在2014年发生过一笔减持股票的业务外,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投资活动不多,但在此期间,企业却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量融资。那么,该企业借来的资金都去了哪儿?

  【案件稽查】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K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作了调查,了解到K投资公司的股东是HS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和YH实业公司(以下简称YH公司)。结合账目数据和外部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K投资公司账目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股东单位长期占用借款,多列支利息支出

  K投资公司向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但K投资公司借款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两家股东YH公司和HS公司长期占用。虽然在此过程中,两家股东公司有借有还,但K投资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以2015年为例,K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额度均保持在15亿元左右,全年向金融机构借款累计额度超过39亿元。YH公司和HS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信息显示,共计占用K投资公司资金逾20亿元人民币,而K投资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近2亿元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与企业现在和未来取得收益直接相关,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K投资公司的借款超过了自身经营需要,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二、列支巨额不具有合理性的顾问费

  K投资公司自2014年起,筹划其控股子公司JL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收购目标公司等方案,并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向7家财务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总计380万元和8460万元的顾问费、咨询费,K投资公司将这些费用全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中介费”科目,进行了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支出的巨额顾问费、咨询费不具有合理性。2012年起,K投资公司成为JL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达到42.65%,并且K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长期担任JL股份公司董事长一职,K投资公司对JL股份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应充分掌握。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策划方和认购方之一,K投资公司完全不需要发起对JL股份公司的相关调查。同时,在JL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JL股份公司都是实际的融资主体,是募集资金和并购目标企业的受益方,JL股份公司有义务聘请中介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有责任对收购目标企业进行可行性调查,K投资公司不应代JL股份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为,K投资公司通过“管理费用—中介费”科目,为下属JL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收购目标公司等活动列支相关顾问费、咨询费共计8840万元不合理,应予以纳税调整。

  确认K投资公司存在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后,检查人员约谈了K投资公司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在顾问费、咨询费核算方面存在问题,但并不认同检查人员“多列支利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见。检查人员出示了外调取得的HS公司和YH公司占用K投资公司资金的会计凭证、出借归还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重点向企业人员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法规。依照法规规定,K投资公司所融资金并没有全部用于自身投资经营,而大部分被HS公司和YH公司经营占用,这些资金取得收益与K投资公司经营无关,因此这些资金的利息费用不能在K投资公司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厘清K投资公司股东的资金占用额,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测算出应由其股东公司负担的利息费用,再以此为基础核算K投资公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案件处理】

  K投资公司检查年度内税前共多列支利息费用、顾问费和咨询费合计3.36亿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税前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典型违法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现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一定要明辨资金用途挤出成本“水分”,厘清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支出和费用,不予税前扣除,否则有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