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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日期:2019-05-21

        问: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非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新购进是指以货币形式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或者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