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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实际未分如何纳税?

日期:2019-05-21

       问:某合伙企业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A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所有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