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业务真发票?为什么变成了虚开?
日期:2019-05-24
人们常常认为,“买卖发票”属于虚开行为,但只要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取得了“真”的发票,是正常交易不属于虚开。然而最近小王却遇到了烦恼,小王代表A公司于2018年6月通过业务人员小邹向XX商贸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然而就在前几天,却收到了税务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要求小王所在企业作出补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小王不明白,交易是真实的,是在小邹所在公司恰谈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经过查询后认证的,为什么会涉嫌少缴税款呢?
经过税务调查,通过上下游链条发现XX商贸公司存在虚开行为,“顺藤摸瓜”找到了A公司,而XX商贸公司承认并未与A公司有过实际业务往来。原来小邹并非是XX商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小王这才想起来,当时恰谈业务的地点所悬挂公司名称确实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但这样就被要求补缴税款,未免太冤了吧!
真业务真发票,为什么会涉嫌虚开?补缴税款呢?赶紧来看!
一、真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为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因此,购方虽实际购买了材料,但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应按偷税处理。
二、“虚开”发票会受到何种处罚?
1、违反征管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进入黑名单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54号公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的,会向社会公示,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4、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
根据2018年第54号公告规定,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