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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隐匿“未开票收入”,终获刑!

日期:2019-05-24

  企业涉税指标疑点重重,但实地核查却收效甚微。是检查人员判断有误,还是另有原因?检查人员再次审视企业经营资料,发现企业负责人主动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似乎有些问题......

  【案件起因】

  塑料制品行业是某市的传统经济行业,近几年随着市场需求增加,该行业快速发展,但企业经营不规范、涉税问题多发情况也较为突出。为此,近期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按计划,在重点检查前,该局对该行业企业组织了一次全面自查。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纳税资料及外围信息数据研究后,S塑料制品厂进入检查人员视线。

  S塑料制品厂成立于2002年12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业务,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施某与其妻赵某为合伙人,施某为实际管理人。检查人员分析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2016年7月间年销售收入保持在1800万元左右,销售收入稳定,3年税负和行业平均值持平。企业的主要产品为塑料水桶、脸盆、垃圾桶等。此类企业由于产品是日常生活用品,有不少客户是不需要开票的个体经营户、小商贩。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中,应当有大量的不开票销售收入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收入。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对应的收入一栏数据长期为“0”,“开具其他发票”一栏中对应收入也寥寥无几。

  此外,该企业年平均产值用电能耗为9.8元/千瓦时,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检查人员认为,在第三方用电数据无误、企业生产设备并未实现智能升级的情况下,单位产值能耗畸低,该企业或许存在人为降低账面产成品数量嫌疑。这些疑点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案件稽查】

  检查人员将企业厂房面积、注塑机数量、工人数量等生产要素与企业年产值比对分析后发现,该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远超账面产值。结合案头分析和自查补税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近3年在销售收入申报方面存在不实嫌疑,决定成立检查小组对该企业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的销售情况实施核查。

  1. 94张销货清单揪出少申报收入问题

  检查小组对企业生产车间、仓库、财务室实施突击检查。对货物存放场所,重点检查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和发货单。生产车间核查注塑机等固定资产、塑料粒子等原材料的入账以及生产情况,同时,检查企业办公电脑记录,重点了解生产进度、员工考核、业务费支出和应收应付款等经营信息。

  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办公室、仓库及车间并未获得有价值信息。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了94张销货清单,经确认为企业2015年6月~12月期间销售记录。检查人员现场对94张销货清单信息与企业账簿及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其中涉及43.73万元的销售收入,并未在账簿中反映,属未申报收入。

  在检查组比对清单时,一份销货清单右下角一串疑似账号的手写数字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对此,企业负责人施某称,该串数字是其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可能是自己当时核验账目时随手写在了清单上。施某表示积极配合调查,可以提供该账户的对账单以供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对于企业年平均产值用电能耗低的问题,施某称,企业目前正研发新产品,所以产品数量和产值受到了影响。

  随后,施某主动提供了其农业银行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7张,涉及汇入款项记录274条,往来金额98.6万多元。施某主动承认,账户中有近10万元的汇入款项是企业未开票销售收入,其余收支均为自己和朋友间资金借贷往来。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结果,与之前的案头分析预判差距较大,检查人员仅从94张销货清单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一些未申报销售收入。这是该企业的全部未申报收入吗?检查人员心头打了一个大问号。

  2. 识破伪造银行账单

  检查组经过研讨,决定对核查过程中查获的企业资料、销货清单和施某的对账单作深入分析,通过核实施某提供情况真伪,从中寻找突破口。

  检查人员再次审视94张销货清单,详细比对企业购货方和出库单,明确“货物流向”,同时对比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流水信息,核实明细账内相应“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变动情况,核实“资金流”。检查人员随后发现,94张销货清单中有一笔1.3万元的货物只有“货物流”而缺失“资金流”。而在施某提供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中,也未发现该笔资金。难道施某提供的对账单有问题?检查人员于是调取近期其他案件中的农业银行对账单资料,与施某的对账单进行比对。

  通过检查对账单,检查人员发现了两处疑点:一是施某提供银行对账单上的银行业务章形状有异。二是施某提供银行对账单所盖银行人员业务办讫章编号不一。

  检查人员立即前往相关银行,提请对施某个人账户进行调查。经银行鉴定,施某提供的对账单系伪造单据,不仅所盖业务章为假章,并且对账单的收支记录也不完整。

  随后检查人员从银行提取了施某该账户两年以来的真实流水业务对账单共70张,涉及汇入款项记录2657条,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面对这份真实对账单,施某终于承认之前所提供对账单均为伪造。

  3. 锁定账外经营证据

  为查明情况,检查人员就这份真实对账单展开了深入调查。施某个人账户所汇入款项数据庞大、来源复杂,并且确实存在资金借贷往来等情况,给款项性质的区分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

  检查人员结合对账单流水明细数据,根据资金借贷收支和货款收支所呈现的不同流向特点,对账单中汇款人名字和账户逐一清分。随后,以汇款人名字为线索,结合征管系统内纳税人数据和第三方信息,核查汇款人所属企业情况及其是否从事塑料制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根据账户中清分出的疑点汇款人信息,检查人员赴多个地区,对30多位账户汇款人实施外调,实地了解企业业务情况,核查其与S塑料制品厂是否具有购销关系。经核查,30多家汇款企业均与S塑料制品厂存在产品购销及业务往来。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施某最终承认,在2014年1月~2016年7月间,采取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不入账和销货款项汇入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353.7万多元的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

  检查人员查实该企业通过“账外账”方式隐匿市场销售收入1353.75万元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230.14万元、个人所得税104.64万元,加收滞纳金157.66万元,并处罚款24.19万元的处理决定。

  此外,由于施某私刻业务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施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施某当庭认罪,未上诉。

  【案例启示】

  本案中,涉案企业伪造了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借款证明等资料,试图从税务机关检查中蒙混过关,检查人员仍从其销货清单及对账单中发现了蛛丝马迹,通过清分资金流,追查汇款人,最终将企业违法行为查得水落石出。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日常的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未开票收入”,税务机关往往运用多种途径排查疑点,揪出企业的违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