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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抵减后的增值税还是抵减前的?

日期:2019-05-29

     问:纳税人当期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按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等于按原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可以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后的余额。因此,当期实际应纳税额为抵减后的增值税,则当期计算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也为抵减后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