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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如何理解?

日期:2019-05-31

     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中所说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如何理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18年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19年—2024年均不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该公司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万元,2019年亏损80万元,2024年盈利190万元。

  解析:由于甲公司2014年亏损的100万元与2019年亏损的80万元均在2024年到期,根据“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原则,2014年度与2019年度的亏损要优先于其他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再根据“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原则,因2014年度的亏损早于2019年度发生,所以2024年度的盈利190万元应先弥补2014年度的亏损100万元,然后将弥补后的余额90万元弥补2019年度的亏损80万元,最后再将剩余的10万元盈利弥补2015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