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买假票上车”,责令“下车补票+滞纳金”

日期:2019-06-04

  在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一定是最大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以及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也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地支持。但正因如此,有不少企业为了搭上“高新”这趟列车铤而走险,弄虚作假求认定,试图通过“买假票”蒙混“上车”,殊不知针对高新的税务检查已正式展开,就从这九个方面着手......

  一、事前认定事项

  1.高新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科发火[2016]195号)

  检查重点:

  (1)销售产品的企业是否销售的是“自产产品”:企业以委托加工方式由其他企业生产出产品后再购入企业加价销售,无法证明所销售产品为自产产品;

  (2)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否有“核心技术”:企业通过现有成熟技术等,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核心技术并非属于企业所有,或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事前认定之高新收入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检查重点:要求企业描述主要产品或服务形成的收入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关系,如知识产权是软件著作权会要求现场运行,是否存在中介“做”软件的情形。

  3.事前认定之研发费用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检查重点:现场检查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而不只是看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如果企业的会计账目中未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是无法证明企业报送的研发费用是真的研发费用。

  4.事前认定之人员情况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检查重点:科技人员相关证明,如花名册、岗位说明、个税或社保证明、学历证明(非原件的需提供“学信网”的验证截图)。

  二.认定有效期之检查事项

  1.高新收入

  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内,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

  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果企业未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明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5.按时报送相关年报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的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上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如果在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编后语: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通过“做”手脚而“买假票上车”的企业,一经核查发现,需补缴享受优惠年度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