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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从取得两处工资,还需自行申报吗?

日期:2019-06-04

     问:2019年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还需要按月自行纳税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无需自行按月纳税申报。如果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则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