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雇佣、子任职,子公司支付的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9-06-14
问:母公司A派员工到子公司B,该员工与A企业是雇佣关系,与B企业是任职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在A企业,工作关系在B企业,由B企业支付工资。B企业是否可以将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与本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该派遣员工在B企业任职,B企业如果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任职关系,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若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则要按照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