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涉税处理常见误区
日期:2019-06-19
高考结束了,中考也结束了,作为早已参加工作多年的我们,有没有忆起你的学生时代和同窗好友,时隔多年后再相见有没有发现他们早已不是记忆中的模样,甚至性格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那些标签为“会计”的同学,这些年他们都经历了什么!只是“记账报税”那么简单吗?除了要学习各种应接不暇的法规,还要躲避各种防不胜防的“坑”。小编今天整理了六项常见涉税误区,赶紧转发收藏吧!
误区一:收到违约金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某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但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正解:
收到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分情况处理,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误区二: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
某食品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的一批糕点礼盒无偿赠送给当地敬老院,该礼盒对外销售单价为35元/盒,成本为20元/盒。在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时,该公司直接按10%的利润率确定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为22元,即20×(1+10%)。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正解:
根据上述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因此,上例中该公司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是错误的。
误区三: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
公司从银行借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不是都要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正解: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借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单独核算的免征合同印花税。
误区四:实收资本为0,股权0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税
某商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现股权0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正解:
股权平价转让或者0元转让并非就不用缴纳个税,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然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五:取得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某企业为一家全国连锁的餐饮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为采取以“加盟连锁店为主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门店运营管理。2019年1月,该企业共取得加盟方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82万元。那么,此项收入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正解:
该企业取得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误区六:申报免税收入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供暖、供热的企业,2019年2月,甲企业当月取得不含税供热收入660万元,其中向居民个人收取免税供热收入240万元,当月外购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5万元,所购燃料既用于居民供热也用于企业供热,而且甲企业无法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甲企业将取得的居民供热收入作为增值税免税收入处理,将因采购燃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当期认证抵扣。甲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呢?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正解: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2019年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5×240÷660=20万元,因此,甲企业应将不得抵扣的20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