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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代理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哪方缴纳印花税?

日期:2019-06-24

   问:集团公司统一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实际业务委托其子公司完成,由其子公司独立付款、收取发票等。该合同应由哪方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统一签署的采购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由书立合同的当事人集团公司缴纳印花税。实际委托方子公司代理完成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