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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薪,如何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日期:2019-06-26

       问:无住所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无住所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