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无偿借贷行为,一定免征增值税吗?
日期:2019-06-26
问: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免征增值税。如果甲、乙企业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乙企业也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如果不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乙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